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-可行性研究報告
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
第一條 公司及企業(yè)投資決策必須嚴格遵守國家、地方政府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本規(guī)定,規(guī)范開展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。
第二條 公司及企業(yè)投資決策應當堅持“審慎”原則,充分預計投資風險,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的不確定性因素須作為不利因素判斷,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。
第三條 投資決策必須經過全面、充分、嚴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,按照規(guī)范要求編制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。
第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、技術與經濟可行性、EVA評價、風險評估等為主要內容,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投資項目決策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據(jù)。
第五條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(yè)中介機構進行編制,對于標的情況簡單或投資金額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,可由企業(yè)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。
第六條 投資項目涉及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收購資產的,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,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履行備案或核準程序,經核準或備案后的評估結果作為對外投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(jù)。
第七條 承擔投資項目經濟可行性研究論證(包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審計和資產評估等)以及法律咨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機構應具備相應執(zhí)業(yè)資質,有良好的執(zhí)業(yè)記錄。有關選聘工作應當按照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進行。
第八條 投資項目應組織專家評審,評審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資產評估報告、法律意見書、合資合同、章程、協(xié)議等,專家評審未通過或存在重大爭議的項目不得進入決策程序。專家評審工作一般由企業(yè)或項目組組織,視項目具體情況,公司或市國資委可派人參與監(jiān)督或直接組織。
專家評審按以下要求進行:
(一)專家評審組原則上由5人以上奇數(shù)(含5人)的專家組成,包括行業(yè)技術、管理以及經濟、財務、法律、資產評估等方面的專家。
(二)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在有關專業(yè)領域具有較高聲譽和專業(yè)素質,有長期從業(yè)資歷,無不良記錄。有關選聘工作按照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有利于專家獨立、客觀發(fā)表意見的原則進行。
(三)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按照誠信、客觀、負責的原則,對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的本專業(yè)領域內容進行審核,書面提出具體、明確的評審意見,評審結束后由專家評審組提出綜合評審意見。
(四)專家評審組以表決方式對項目進行審議,原則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為評審通過。對影響項目決策的技術、財務、法律、資產評估等關鍵性因素,相關專家提出保留意見的,應視為評審未通過。對涉及與非市屬國有企業(yè)進行合資、合作或交易,以及投資額較大、情況復雜的投資項目,可采取無記名投票、非公開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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